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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规律的内涵---以司法活动为视角的考察

  发布时间:2011-06-20 16:19:38


婚姻家庭案件一直是民事案件最核心的部分,婚姻家庭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基层法院从2008以来,这类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减少,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收案256件、2009年婚姻家庭案件收案232件、2010年婚姻家庭案件收案187件,比上一年下降了45件,同比下降了19.3%。2011年第一季度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数量仍是不少,虽然和以往每年的数量比较有所减少,但是在当年我院收案的案件总数上,婚姻家庭类案件仍占有不可小视的地位。因此,婚姻案件仍是基层院民事案件中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解释公布后,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引发广泛讨论。 我院2010年婚姻家庭案件共收187件,与同期相比减少了45件,下降19.4%;这其中离婚案件收案146件,比去年同期减少35件,下降19.3%;目前结案138件,其中判决5件,判决的数量明显减少, 2009年婚姻家庭案件共收181件,这其中离婚案件收案146件,目前结案138件,其中判决5件、撤诉8件、调125件(调解离婚123件、调解和好2件)调解数量显著增加,标的总金额203.4万元,比去年大大地提高了。 婚姻家庭中居于首要地位的便是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中要占78%的比例,所以这类案件是重中之重。虽然近年来,这类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可是从总体上来看,其数量还是可观的。 为什么这类案件的数量在总的婚姻家庭中还是居高不下呢?结合近年来我院所处理的离婚案件,总结其原因具体如下: 1、 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相处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 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的时间。 2、 男女双方均无固定职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目前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无固定工作的占离婚率占96%。由于双方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婚后出现矛盾、发生问题时常常不能心平气和地解决,总是过于粗暴地大打出手。这也成为了婚姻走到尽头的重要原因之一。 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多 2008年受理的239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01件,占84.1%;2009年受理的146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31件,占89.7%,而到现在2010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就有146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29件,占离婚案件的88.4%。从这些数字中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仍不强,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不过,近年来约有3-5%的开始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了,对于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5、家庭暴力是婚姻出现红灯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在农村逐步增加,今年约占到离婚案件的19%。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夫权思想仍很严重。特别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时,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但是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妇女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起诉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寻找新的幸福。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   在偏远的农村,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是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即认为就是已经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婚姻”无视了《婚姻法》的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而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已经违法犯罪,算是另一种犯罪情形,由此事实婚姻和因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约占14%。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的原因,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审视婚姻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从禁锢思想到现在的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受其禁锢思想束缚的大部分年轻人,对自已的配偶缺乏认识,双方没有起码的了解,更无感情可言,如今观念的更新,离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2、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夫妻感情。   受“淘金热”的影响,特别是出现较贫困的山区青年男女“南漂或北漂”现象后,外出务工家庭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是单一外出型。即一个外出打工,一个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夫妻感情也就难以培养起来。第二种是双方外出型。即夫妇同时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工厂,大多是住工厂里的集体宿舍,双方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和属于私舍的空间,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极易发生婚变。   3、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在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4、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变化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出现走南闯北的青年男女并不少见,打工帮助他们圆了“发财梦”,但是一部分人亲身体验到生活的反差后,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便发生变化甚至扭曲而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另有一部分人因家乡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相距反差较大,致使思想发生蜕变在外产生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5、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定,经济上相对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然而因与对方交流沟通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导致离婚。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打闹、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通过调查分析得知,离婚案件增多的凸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有的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在相互了解不够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双方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或吵架生气等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因这种原因引起离婚诉讼的婚姻当事人年龄大都在30岁以下,婚龄较短,一般在2—4年,处于婚姻磨合期。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案件的30%左右,是引起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例如:某(女)与某(男)离婚一案,二人是经人介绍,相识仅一个月即举行了婚礼(未领结婚证后补办)。婚后时间不长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夫妻反目,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2、有的婚姻当事人由于婚后数的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渐趋平淡,双方的缺点和不足都暴露出来,随着家务琐事的增多,孩子的出生、经济纠纷,日积月累,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又不能妥善自理这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这类原因引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婚龄一般在7年左右,这说明婚姻前7年为夫妻感情关键时期,也是家庭婚姻生活的第二个危险期,一部分当事人过不了这段婚姻危险期,导致离婚。这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0%左右,也是引起离婚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3、意识形态变化。由于现在有些年轻人的思想发生变化,不懂得孝敬老人,造成婆媳关系紧张,因家庭琐事、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诉讼的也不少见,大概占15%左右。如某女与某男离婚一案,二人婚后与某男的父母同住,时间不长,某(女)公婆因分家的事情发生争吵,回到娘家长住,经某男与亲属多次接叫不归,并提出离婚诉讼(后撤诉)。后某女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   4、还有因为喝酒、赌博、家庭暴力、婚外恋及当事人双方父母参与引起的家庭矛盾等,也是导致离婚诉讼案件日渐增多的原因。 目前,离婚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来说,对于一个即将破裂的家庭、一对没有感情、同床异梦的夫妻,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对双方来说无疑都是一种解脱、一件幸事;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夫妻双方离婚会牵扯到当事人双方大量的精力,严重影响工作和日常生活,而且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不仅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而且会造成单亲家庭子女的性格孤僻,学习成绩下降,以至于这些孩子因缺乏应有的家庭温暖和教育,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不鲜见。   处理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   1、结合新的《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公民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社会关系,提倡公民在家庭中自尊自重、互敬互爱,夫妻之间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对夫妻间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础又要看其发展状况,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依法不予维护,对感情尚未破裂的也不草率离婚,以减少离婚率的上升。 3、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4、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5、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 6、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费用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 对婚姻家家庭法律的建议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在社会上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4、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 5、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无业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6、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7、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复杂多样,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也不仅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例如因与他人通奸或生育与另一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等情形,无疑和法定的四种情形一样都给无过错方造成很大精神损害。另外,因无过错方难以举出对方过错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总之,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由此可见,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是何等重要!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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