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关于司法伦理建设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1-06-20 16:03:57


一、加强司法伦理职业意识的引导 司法伦理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的法官身份和职业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信赖感和自豪感。一方面它是来自司法的权威和地位,使法官职业在社会上有一种无尚的荣耀;另一方面来自于古代社会对法官的尊奉并沿袭下来,得到了世人的认可。 在法治社会,法官代表法律裁决案件,是正义的化身。法院和法官要提升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良好的司法伦理是不可或缺的基础。百行以德为首,尚德历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古人有句话:才为德之资,德为才之帅,有德有才谓之贤人,有德无才谓之庸人,有才无德谓之小人。【2】树立司法伦理职业意识必须要以良好的道德作为基础,坚决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功利性因素的消极影响,做执行司法行为的推动者。 一要大力培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近年来,司法公正问题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担负着重要的审判任务,其核心就是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和灵魂。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确保法官职业道德不缺失、不失准,良好的司法伦理职业道德是做好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行为和司法伦理是是相辅相成的,它最终体现在法治与德治上。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第一,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但在现实中,司法权的运行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必然受到法律制约。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伦理道德应作为一种补充和辅助力量来弥补法律难以制约或制约乏力的领域,使其融入法官心灵,成为法官遵守法律的内心信念和自我约束力,为公正司法奠定心理基础。第二,法律具有强制性,但仅凭强制力并不能换取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不能获得信赖的法律就难以获得真正的权威。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意、好感和信心。法官高尚的司法伦理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因此而成为一种人格的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唤起法律的威信和尊严,成为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反之,轻浮、粗俗的举止,随意的审判程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轻蔑、怀疑和不满,人们会对司法乃至整个法治作出否定性评价。第三,审判活动是面向社会的实践活动,这使得法官司法伦理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与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每一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都应自觉地用高尚的司法伦理来支配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和社会群体的关系,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成为社会主义司法伦理职业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 二要大力培养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司法行为和司法伦理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存在形式。法律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伦理道德因素的概念,是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而司法伦理道德的范畴更大。法律必须由一大批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来执行和适用,如果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以权代法,以权废法就会随时出现,如此一来,法律的公正就成为一件完全受偶然性左右的事情。在抉择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的会受其自身本能、传统信仰、后天伦理道德理念和社会需要等观念的影响。可见,培养法官职业的责任感对法官的正义价值在具体条件中能否实现关系巨大。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队伍中的确出现不少刚正不阿、敢于伸张正义、不断开拓进取的执法人员,他们的优秀事迹一直为人们所赞扬。然而,也存在着司法伦理的丧失,缺乏责任感的现象。一些司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办案,泄露审判机密、索贿受贿,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公正和效率不仅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官的职责,而且也是法官司法伦理职业道德的核心。司法公正既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也要求诉讼程序的公正;既体现在法官的形象公正之上,也体现了时代赋予它的灵魂。第一,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个公正的裁判中。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是追求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它直接涉及人民的财产、自由、健康和生命,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法院和法官的天职。第二,程序公正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做到实体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即使做到实体公正,也容易引人非议,使人们怀疑法官的主观偏向,从而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第三,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是通过每一位法官的形象来体现的,法官形象的塑造已成为司法公正最重要的象征。法官在执法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素质、修养、文明程度乃至仪表举止,都要体现出公正、廉洁和威严。第四,司法公正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当前,为大局服务、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是新时代司法公正的灵魂。在处理牵扯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的案件时,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往往不是简单地依法律公式对号入座,而是依法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平衡,否则就难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 三要大力培养法官职业的使命感。社会的进步,要看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司法是否公正,要看法官的司法伦理素养和使命感。法官良好的司法职业伦理,完美的人格,公正的理念和超然的境界,会赋予法律以公正。对法官职业使命感的教育,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第一,调控法官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把法官个体塑造成行为有序的人。第二,培养法官公正的意识,树立忠于法律的精神,把法官个体塑造成执法公正的人。第三,培养法官高度的职业使命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把法官个体塑造成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官同时能够以品德优良、行为有序、公正执法具有专业知识和奉献精神,那么这个法官就是一个使命感的法官,一个能为社会和公众所接受和尊敬的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和塑造,使法官具备以对自身社会角色和使命的认知能力及高度的政治觉悟,大局意识为核心的政治素质;使法官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高超的审判业务技能,全面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真正主持公平和正义;使法官具备刚正不阿、独立负责的高尚品质。为人光明磊落,客观公正地对待事实真相,忠实地执行法律。法官良好的司法伦理道德,就是要不畏权势,不怕困难,不怕挫折,不计个人得失,敢于为法律为人民的利益而献身。以自己的职业操守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官珍视自己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就能文明办案、秉公执法,就能进一步解决好价值观、人生观方面的问题,就能树立起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地规范司法行为和日常操守,焕发出巨大而持久的精神力量,经受住金钱、美色、权势等种种考验,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二、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建设的主要途径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司法独立性保障司法伦理的完整性。司法伦理的完整性是指司法道德与幸福不仅具有与司法职业相适应的独特内涵,而且具有与司法特性相对应的充分保障,从而在司法活动中使司法道德与司法幸福有机统一,形成良性运动的规范体系。包括司法权的独立、中立、超然和人权、财权的独立。 2.司法伦理制度的建设。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包括强制性和鼓励性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它的伦理要求是客观、外在、强制的。要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迫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通过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伦理规则,明确责任承担及其他保障措施,以规范司法人员执业行为的各个环节,保证我国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保证行业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 3.改进司法伦理教育。司法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教育才能统一。司法道德教育指的是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社会的利益和司法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司法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活动。向司法人员灌输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批判各种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符的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司法道德风尚。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品质。要扩大司法道德教育的范围,加强司法人员的从业前教育,更应注重司法从业者的司法道德培训。改进司法道德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4.建立司法伦理咨询评议机构,构建社会主义司法伦理监督评价和奖惩机制。建立内部司法伦理监督处置机制,规范外部监督,确立科学的司法评价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当前应努力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国情的司法道德他律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司法伦理道德评价与惩戒机构,引导大众传媒与社会舆论参与对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性管理,整体推进司法人员伦理素质的提高,保证司法公正。 5.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司法伦理的坚实性。司法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伦理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人员应遵循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司法人员要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竭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样,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引导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提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三、加强司法程序上的超然中立 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是法官伦理的精髓,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只有这样,每起案件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合法、合理又合法。法官超然中立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是司法人员追求的永恒主题。这是因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社会责任与使命。法官如果不超然中立,必将产生一个伦理丧失、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案件。因此,法官的超然中立、伦理道德素养、司法价值取向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法官超然中立,这不仅是每名法官所必须具有的司法伦理道德水准,而且也是司法程序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要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谨言慎行。忠于职守就是必须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只有把人民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才能真正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行使好司法权力。忠实于事实,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弄清案件事实,才能正确地运用好法律。忠实于法律,就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让法律得以顺利实施,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以切实的保障。由于法官职业的特点,法官还必须谨言慎行。司法工作往往代表了法律,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如果法官说话不注意分寸,鲁莽轻率,甚至泄露机密,或者言行不符合法律要求等,就会失去人民对你的信任,进而影响和破坏法官形象。法官谨言慎行不单纯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伦理职业道德所规定要做到的。 二要有良好的司法伦理职业观念。在司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以逃司法的制裁。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地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另外,司法本身也具有职业道德的倾向性。社会正义要求法官不能回避伦理问题。有许多的案件,法官在以法办案时,不能不倾听民众的呼声。良好的司法伦理观念绝不能与社会民众的观念离得太远。一个好的法官,不光有好的司法技能,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办出最精彩的案件来,才能办出“精品”和“铁案”。 四、加强法官思维上的人权理念 人权理念是每名法官应当具有的思维理念,持有人权理念的法官所办的案件也是最出色的,不会存在瑕疵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上,每名法官都应具有基本人权意识,并依法予以保护。在个案的审判中以严厉的眼光审视证据,从人权视角对待被告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加强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放在首要的位置来抓,搞好司法伦理与司法行为的结合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维护人权。 一要有正确的司法伦理观念。正确的司法伦理道德观念不仅能帮助司法人员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而且还能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司法伦理道德的范围很广,主要是指法官司法伦理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问题。内在素质,一般指事物的本来性质,就团队和个人而言,是一种内在的,靠平日修养和锤炼而成的素养。而外在形象则是人的精神面貌、思想感情活动和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外部表象。素质是形象的基础,形象是素质的具体表现,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两个不同侧面,相辅相成,互为因果。法官的职业是崇高而神圣的,司法伦理要求每名法官应具有冷静的思考、认真的反思、综合的判断和良知的呼唤。这不仅是社会的呼唤、正义的需要,而且还要承载着社会历史责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 在现实中,法律与社会道德正义观会发生一些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因素和政治因素对司法的介入不可避免。当前, 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尽管这些年法官素质有长足的提升,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就法律制度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能出台。就教育制度而言,司法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述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要有崇高的人生理想和信念。法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永不动摇的理想信念。思想是灵魂,政治思想是灵魂中的生命,不具备政治思想头脑的人,等于没有灵魂的生命一样。作为法官必须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去指导工作和实践。要站稳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时刻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有这样,才不会迷失方向。这是因为,法官负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神圣使命,担负着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职责。如果不能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规范自己,就会导致人民群众不信赖、不尊重国家审判权,进而影响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与尊严。如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不能切实树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就无从谈起。因此,加强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这是树立法官正确思维的必然要求。 三要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第一,立场坚定,爱憎分明。这是法官具有人权意识一条起码的道德原则。法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事业,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心人民疾苦、密切联系群众作为自己的道德信念。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乐于奉献,必要时要勇于献出自己的生命,对于各种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又要富于人道主义。法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不打骂体罚,不虐待,维护他们法定权利。第二,公正执法,不畏权势。这是法官应当具有的优秀品质。公正执法对少数法官滥用权力,执法不公反映极为强烈。第三,规范执法,提高水平。作为一名法官就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切实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官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群众排忧解难。法官要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知识是航海的舟,没有知识等于下海航行没有船一样,必将是寸步难行。法官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担负着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需要具备丰富的审判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 加强司法伦理制度建设,就是要大力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廉政建设等项活动,从中寻找出解决司法伦理建设的有效途径,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保廉洁司法,公正执法。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处理好法院与地方的事权、人权、财权关系,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和监督关系。要健全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按照法官法规定提高法官薪酬待遇。要改革伦理教育培训制度,在学校,将司法伦理纳入法律本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院内部,加强司法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地向前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