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 作者:安力 发布时间:2019-03-20 16:01:13
民事再审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过程。为了贯彻“辨法析理、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司法审判导向,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以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利用民事审判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调解更显重要。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区别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一审、二审诉讼调解,它一方面要充分关注当事人的合意,推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同时还必须直面生效裁判已然确认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纷,即使这种利益衡量处于中止状态,无论是裁判者还是当事人仍然受着它的拘束和影响。
一、 再审程序是否适用调解
所谓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它不是对抗性的,也不是权威压制型或者违背法理的“和稀泥”式的,而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型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当事人和解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即在裁判作出之前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和解,而法官更要促成和解或调解。再审中同样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同样存在纠纷解决的效果和效益问题,调解既是法官的一种义务,也是对当事人和解权利的保障。因此,即使审判过程中实际达成和解的并不很多,也不应该剥夺当事人的这一机会,更应该通过法官的调解创造更多的机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此,再审程序适用调解方式进行审理是有法可依的。
从我院的2007年的再审案件中,共受理7件,调解成立6件,判决1件;2008年受理4件,调解3件,1件判决;2009年受理3件,1件调解,2件判决。 从数字上看,调解率为71.5%。经回访调解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均对案件处理表示满意。这说明,民事再审诉讼调解的适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而且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影响再审的调解率的主要因素
(一)再审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大大影响了再审案件的调解率。相对来说,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大且双方矛盾较为尖锐、激烈,积怨久远。在原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访、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冲突愈演愈烈,以致丧失调解基础,导致再审时调解难度大甚至无法可调。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审判职能等因素更多影响了再审案件的调解率。再审案件一般都是对原审未查清的重要事实认定清楚,未理清各种法律关系重新理顺。既然纠错,就要在判决中改正,在某种程度上就不适用调解。为此,案件提起再审后其调解难度加大。
(三)原审法官的素质平庸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影响了再审案件中的调解率。原审部分法官不深入研究案情,不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尤其是侵权案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成为案件的争执焦点,但在因果关系未查清时仍草率认定侵权或赔偿等诉求。等于原告诉什么就判什么,法院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这样一来,败诉方当事人就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对立情绪较大,产生不信任感。
(四)原审部分法官迫于当事人是上访老户和缠访的“钉子户”,为了满足一方不再闹事,盲目判决一方胜诉。结果久之以后,这些人因上访尝到了甜头,无理重诉缠访,从而造成恶性循环。这里既有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也有执法环境的影响。
(五)诉讼代理人的素质低下也是影响再审案件调解率的一个因素。部分案件诉讼代理人既缺乏职业道德,又没有基本良知,他们唆使当事人滥用申诉权。由于这些人的参与,助长了当事人上访的气焰,从而也导致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不作让步。
(六)检察机关为完成目标考核,故意暗示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抗诉机关为追求改判率,经常暗示申诉人不同意调解,导致法院再审时,调解工作极为艰难。
三、 再审中如何才能促成和解
再审案件的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再审的当事人都是经过了原审或者二审等更多诉讼程序,矛盾激化且双方均有上访倾向。如何能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如何找到各方和解的切入点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原审案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民事再审案件调解较原审调解难度大就是众所周知的了。但要想减少上访、信访,维护稳定、化解纠纷,就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高再审调解成功率。要学会用辩证的方法分析,对再审案件调解的难点,要迂回控制,正确引导,确保稳定,见机调解。同时也要看到再审案件调解的优势,准确地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实践中,我院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实行对案件原主审人回访的细致调查了解工作。
从案件的原主审人的审理思路和审判方向入手,深入细致的听取原主审人的汇报,与原主审人一起研究新的审判方向。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避免重复出现同样的审理瓶颈。在我院处理的(2007)鹤南民再字第5号付忠海诉洪涛、崔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原主审人的审理方向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调解,再审中及时调整了审判思路,重新确定案件的焦点问题,使案件有了转机,最终调解成立。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方当事人的心态及有价值信息。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审理案件就象打一场战役。翟鸿森教授讲这就叫“与时消息”。各方当事人心态的掌握便于我们找到调解的切入点,我院在审理(2007)鹤南民再字第2号侯召杰诉张培龙、鹤岗电业局、中国农业银行鹤岗分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主审人多次到申诉人工作的地方走访调查了解到,申诉人的心态早已不是七年前的激进,心里想只要有责任的各方能承担一定责任就算了却心愿。针对申诉人的心理状态和申诉人证据不充分的客观状况,主审人开庭前就做好了申诉人的安抚工作,使其心态平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三)认真准备案件的庭审过程,让各方当事人以平和心态面对公正的庭审程序审理。程序公正对于再审案件来说更显重要,各方当事人经历过多的庭审过程,更多的是期盼公正审理的到来。所以再审中要求主审人务必深入了解案情,在程序上注重法言法语的应用和庭审中法官中立地位的体现,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为调解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我院审理的(2007)鹤南民再字第4 号新起点车行诉腾建芝返还购车款纠纷案件中,申诉人多次提到了原审法官由于在庭审中的言辞不当,造成当事人各方矛盾愈加激烈,导致上访案件的发生。再审中主审人严加规范庭审程序,汲取原审法院的教训,终于在公正的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促成和解。
(四)精准抓住案件焦点,辩法析理让当事人客观感知己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所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再审案件中,只有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才能及时解决主要矛盾。我院审理(2007)鹤南民再字第3号的张希文诉高明阁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审中各方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没有共识,各方意见不一,原审庭审中还出现过互相谩骂、厮打等行为。再审庭审中,主审人及时总结案件的矛盾焦点,特别在庭审程序上加强了程序公正的表现力,辩法析理,有效运用释明权,当事人各方转变了心态,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同意和解。
(五)走进当事人,用热情和真诚彰显司法为民的人民性。案件当事人的内心独白都是一样,就是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作为再审案件的主审人就要用热情和真诚去走进当事人的生活中,用心去体味当事人的内心世界。作为法官最高的工作技巧就是让当事人信任你、信服你。这样才能驾驭案件的当事人,才能保证案件的正常发展方向,才能促成和解。如我院审理的(2007)鹤南民再字第6号薛玉臣诉周脉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受伤一方当事人的亲属视另一方当事人为仇人,对自己老人造成的伤害恨之入骨,矛盾异常激烈。主审人接手案件后,多次进行走访,主动接触受伤老人。经过3次的接触和调和,老人心态平和,表示可以商谈。主审人抓住机会,陪同另方当事人买水果、营养品到老人家赔礼道歉,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
再审案件审理需要的是法官的高度责任心、平和心。必须利用好 “与时消息”,才能实现“与时偕行”和“与时俱进”,才能在案件审理中多出精品、多出和解。
四、再审和解的意义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再审案件的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再审阶段,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可以使当事人节省取证费用、委托律师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同时使人民法院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
(二)、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案件再审时贯彻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可以确确实实地增强当事人对调解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增强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再审调解程序,着眼于未来,寻求重建相互之间的关系,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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