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20时30分,在我市铁桥路口,原告祝自臣雇佣的司机王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东行驶,适有沈电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接触,造成沈电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军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军被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事故发生后,祝自臣给付沈电成近亲属现金3万元。因其他损失赔偿问题,沈电成近亲属何久玲、沈晓旭、娄素琴将祝自臣诉至本院,因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已过保险期限,且祝自臣未继续授投保交强险。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祝自臣除已赔偿30000元外,再赔偿沈电成近亲属何久玲、沈晓旭、娄素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4550.9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祝自臣于2012年11月30日、2013年8月1日向沈电成近亲属支付赔偿金200000元。
【法官说法】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车辆出事故也不仅仅因为驾驶,更多的是在平时维护和保养。所以在分担责任时,判定车辆所有人或 受益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他本人相比司机来说有能力避免损害的出现,而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给大型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更重的义务也有利于其注意义务的提高,符合公平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