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7日因二人均要到鹤岗市萝北县附近参加同一婚礼,故由李某驾驶自家轿车前往,范某搭乘该车。行驶过程中遇有对象来车,在避让过程中该车驶进北侧路边沟内,造成同乘人范某伤残八级。因双方应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范某诉至本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6.8万元。
经审理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范某经济损失10.5万元。
【法官说法】
李某驾驶机动车无偿搭乘范某,即形成“善意同乘”。范某上车后,李某对于搭乘者就负有将范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李某驾驶机动车行径冰雪路面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范某受伤,对于范某的合理损失,应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应对善意助人的行为予以肯定,且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行驶的路面为冰雪路面,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却仍未系安全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自愿冒险,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依法酌定李某对范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范某对其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