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关于了一起关于李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王某驾驶拖拉机在新华农场19队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后面超速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原告李某)发生碰撞,致原告肩胛骨、肋骨等多处骨折,于当日到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核算其合理的经济损失为10万余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王某驾驶的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李某提出要求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某要求法院按照双方的主次责任确定赔偿责任。
经审理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10万元,交强险限额外负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即共赔偿原告10.8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目前,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等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比例较低,脱保现象比较严重。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道交法等法律规定,关键的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基本功能就是促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保险意识、安全意识,确保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保交强险的农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其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再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