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定金合同案件,被告王某在收到原告朱某租房定金1000.00元后未履行租房义务,被判双倍返还原告朱某定金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就租房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约定房屋的年租金12000.00元,被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同年的8月10日,房屋租金在被告交付房屋时一次性交清,同时交纳租房定金10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给付定金后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后因双方发生争议未能履行租房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以系原告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承租被告房屋,已和被告达成了口头租房协议,并向被告交纳了租房定金,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定金,已形成了债权的担保,双方都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虽抗辩双方未能履行租房协议的理由是原告在2011年8月10日前提出终止协议,但其未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抗辩观点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