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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当乘客受伤 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29 09:18:39


    2012年3月16日7时20分许,左××乘坐被告刘××所有的,登记在鹤岗××运输公司名下的黑H89333号客车,由鹤岗市去往哈尔滨市,当该车行驶至哈同公路241公里处超车时,由于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与前车左后侧相刮,造成黑H89333号客车驶入公路右侧边沟损坏,导致乘车人左××多处受伤。嗣后,左××入住依兰县中医院治疗4天,后又转入鹤煤集团总医院继续治疗51天,左××的伤情,经上述两家医疗机构诊断为:腰1-5椎体侧横突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在诉讼过程中,左××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南山区法院委托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指定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 [2012]法临鉴字第0103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左××属于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伤后三至六个月,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

    另查明,1、左××两次住院所支出医疗费均由刘××垫付。2、刘××所有的黑H89333号客车登记在被告鹤岗××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运营,并向其交纳管理费。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刘××赔偿原告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982.90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24 915.87元,还应赔偿84 067.03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鹤岗市××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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