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淑霞与高观起已经年过六十,本应安度晚年,白头偕老,俩人却心平气和来到法院。
原来,其二人于1980年冬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一男孩高丙俊(现已成年)。婚后因性格不和、被告性格内向,基本互不说话,分房而居已达30余年。为了孩子俩人尽管生活困难,感情不睦,一直过着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
【法官说法】
婚姻是男女二人因相爱而自愿的结合,组成家庭后应互相关心,彼此照应,并要有感情上的交流和满足。虽然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而将就在一起生活,却长期分房居住,互不尽夫妻义务,亦应属于分居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果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本案当事人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因分居已超过二年,本院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