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系某单位的出纳员,今年28岁,平时工作认真,颇受同事的欢迎。其夫张某没有固定工作,靠打散工维持生活,两人的日子还算过得去。不巧,婆婆病了,治疗需要大笔费用,向亲戚、朋友借遍了也不够治疗的费用。于是,王某和丈夫张某商量,自己是出纳员,对拆迁业务比较熟悉,可以利用职务便利套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钱还不用还。王某的提议得到了丈夫的大力支持。在任职期间,其夫张某伪造了多名房主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审批单、棚户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棚户区拆迁汇总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棚户区拆迁汇总表、房屋拆迁分户估价表等手续将给王某,共套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234264元,案发后,检察机关缴回赃款78000元,余款除给婆婆治病外全部挥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贪污罪。该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中,其夫被告人张某与其勾结,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套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审理中,二被告人能主动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均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通过本案我们知道,贪污罪的主体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边的亲属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刑法学上称特殊主体)。我们不能否认,被告人王某当初为婆婆治病的愿望是好的,但是,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她用违法的手段取得财物,不仅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希望国家工作人员以此为戒,做一名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