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乔力是鹤岗市南山区一名个体司机。2016年12月3日,乔力驾车到宝泉岭办事,与乔力很要好的孙某嘱咐乔力在回来时将其在宝泉岭市读高中的儿子孙某某(17周岁)接回。下午3时许,乔力驾车载孙某某上路,在行驶途中,孙某某两次要求驾车,乔力都没有同意,当孙某某第三次要求驾车,并说自己学开车已一年多了,他爸爸曾让他开过车且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时,乔力想到前面路上的车辆和人都稀少,路面也比较好,便嘱咐了几句就将车交到孙某某手里。在经过一个岔路口与对面一辆轿车相会时,将一个骑自行车的老汉李某撞倒,李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乔力、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以乔力、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判决乔力无罪。
意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评议,对孙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乔力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形成以下两种皆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乔力同意未成年人驾车,同指使成年人驾车是有同样的性质,根据交通肇事刑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乔力同意未成年人驾车,而“同意”与“指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其同意的行为并不具备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因而根据交通肇事刑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评析:
被告人孙某某已满十七岁,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李某死亡,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故孙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乔力是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表面来看,乔力没有指使也没有强迫孙某某驾车,但乔力同意驾车的对象是一个17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是否等同于指使未成年人驾车的行为,或者说能否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如同乔力自己的行为。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乔力同意未成年人孙某某驾车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指使成年人驾车的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情况是指具有车辆支配权的人依仗这一权利及管理地位要求他人去做很不愿意做的开车行为——被强令,或者不太情愿做而碍于某种因素才去做——被指使,也就是说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在驾车这件事情上都是处于被动状态的。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二、乔力同意17周岁的未成年人孙某某驾车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如同乔力自己的行为。具有车辆支配权的人允许和同意未成年人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指使或者强令的表现,是不是就可以因为没有指使或者强令而与犯罪无缘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对驾车行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他的驾车行为就完全可以认为就是同意他驾车人的行为,这在法理上和情况上都说得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接犯罪。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有的十一、二岁的孩子不知开车是怎么回事,这就应当以他对此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待,而对有些17岁接近18岁的人,学习开车又有一定时间,这就可以按成年人对待。本案中的孙某某即属于后一种情况。
由此看来,本案乔力同意17周岁的未成年人孙某某驾车的行为,即不能等同于指使成年人驾车的行为,也不能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如同乔力自己的行为,即本案中乔力的允许和同意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案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