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的一辆七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一起驾驶员与乘客间因为停车这样的小事而引起的冲突。
2009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拱某驾驶七路公交车运营时,与乘客张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停车后两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拱某用铁棒将张某头部、肩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外伤致右肩关节脱位,为轻伤。案发当日被告人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拱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考虑到被害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定情节从轻判处被告人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拱某因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张某也因为不够冷静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