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来我市打工的窦某,开始出于善心欲收养父母离异的李某,后来起歹意,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私自将李某带回到吉林的家中,不但给李某的亲友带来了情感上的伤痛也给窦某带来了牢狱之灾。
2009年8月,被告人窦某在鹤岗市打工期间,与李某(女,出生于2001年3月3日)相识,得知其父母离异心生同情,便产生了收养李某的想法。2009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窦某私自将李某从学校接出,并想据为已有,于是将李某带回吉林省的家中。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窦某迫于法律的威严而将孩子送上返家的汽车,并电话通知家属将孩子接回。被告人窦某因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考虑王某有悔罪表现且在拐骗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依法行事,这对于每位公民来说是最值得深思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对外来打工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