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替朋友打借条 法院判决付款

  发布时间:2010-12-21 10:02:41


    今年2月,李某听说朋友王某要购买一辆汽车,就主动介绍其到自己的老同学赵某的汽车公司选购,购车时,王某因当时所带现金不足,欲欠账。为人颇讲义气的李某见赵某信不过王某,就以自己的名义给赵某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赊销期满后,王某拒不支付,赵某只好持欠条向李某索要,而李某则以汽车不是其购买的为由拒不付款,无奈之下,赵某只好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给赵某出具的欠条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虽然不是实际的欠款人,但当时出具署有自己名字的欠条时,他就在法律上将自己置于债务人的地位,因此负有还款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李某赔付原告赵某欠款2万元。

在此法官提示大家,在以自己名义替朋友出具欠条时一定要慎重,否则竹篮打水,既伤了朋友和气又损失了金钱财物,得不偿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