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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倒塌砸伤他人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5-10-26 15:01:34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李XX诉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下午3时许,李XX沿案涉房屋西侧的小路上山遛弯,当走到案涉房屋时,在明知该房屋系被拆迁房屋的情况下进去小便,这时房子突然倒塌,将其砸伤。伤后,李XX被送往鹤岗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31,836.15元,出院诊断为:左踝开放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李XX所受伤害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在不分担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李XX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18,284.58元、残疾赔偿金117,582.00元、护理费7,7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营养费2,800.00、交通费701.00元、二次手术费4,000.00元、鉴定费2,700.00,合计255,571.58元。因李XX与鹤岗市棚改办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XX在明知案涉房屋系被拆迁房屋的情况下进入,且其通行之路系民间小路,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其承担70%的责任较为适宜。鹤岗市棚改办作为案涉房屋的管理单位,对拆迁房屋附近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管理之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其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故鹤岗市棚改办需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55,571.58×30%=76,671.47元。

(三)典型意义

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受伤,该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人,在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则对他人所受伤害应予赔偿,因本案中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所以应适当减轻建筑物、构筑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被拆迁房屋由鹤岗市棚改办负责管理,因对拆迁房屋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则房屋倒塌砸伤他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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