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原系某国有企业职工。2007年6月,他们所在的企业被宣布破产,夫妻二人共领取破产安置费8万余元并存入银行。2008年12月以来,妻子张某先后从银行取出了夫妻共同存款5万余元。2010年3月,丈夫李某经市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肝癌患者。张某在明知丈夫病情的情况下却将家中的存款独自掌握,不拿钱给丈夫治病,任由李某病情恶化。在多次请求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尽扶助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李某身患重病,急需大量的治疗费用,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责任和义务对李某从精神上、物质上进行扶助,且张某先后从银行取出夫妻共同存款5万余元,未能说明该款的合理用途,可见张某是有扶养能力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尽扶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扶养费人民币25000元。
本是相濡以沫的夫妻,在面临灾难的考验时却脆弱无比,法律能
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却不能涉猎挽回人性中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