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甲系被告张乙之女,张甲的母亲王某于2009年1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某公交公司与王某亲属就赔偿达成协议,由该公司赔偿王某父母王一夫妇、张甲、张乙各项费用攻击人民币50万元,后王一夫妇领取了赔偿款20万元。张甲自小随王一夫妇生活,张乙与王某给付一定生活费,王某死亡后,张乙未给付张甲生活费。张甲曾多次要求张乙明确其应得赔偿款份额,单独设立账户妥善保管,张乙均未予理睬。2009年10月张甲委托其外公王一作为其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乙返还18万元赔偿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的死亡赔偿款中15万归张甲所有,由其父张乙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张甲名义存入银行,存款凭证由张乙保管至张甲18周岁,张乙保管期间若需支出该款项,必须用于张甲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
本案是一起父母一方死亡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与法定监护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管理应当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按照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情况使用,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