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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脖子撞歪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10-11-30 11:01:39


今年九月初,我市一小学校的三年级学生魏某在上体育课时与小雨同学一起做游戏,由于体育老师讲完一些动作要领和玩游戏的规则后离开操场,魏某和小雨跑到操场南头玩耍,俩人正玩得高兴,这时下课的铃声响起,魏某听到铃声欲去站队,发现自己离站队的地方很远,便向站队的方向跑。小雨玩兴未消,从后面扑上来把魏某扑倒,致使魏某左下颚着地,脖子撞歪,经司法鉴定为斜颈,十级伤残。由于受伤后未有人对此事负责,魏某的父亲便将学校和小雨起诉到法院。

未成年的监护人是父母 ;在学校的时候 学校有一定的监护责任不论是上课还是下课 只要在学校范围内 就要负监护责任 ,本案例学校在这里负的是过错责任。因该学校老师有过错 因此应该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7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魏某共计应获得各项赔偿60000元,小雨的监护人父母承担40000元,该学校承担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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