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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子女抚养费不受离婚协议所限

  发布时间:2010-12-19 22:55:46


任某与丈夫王某十前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抚养费。

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的单位也多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时被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任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经多次协商未果。无耐之下任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子女抚养费。

审理中,王某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任某下岗,物价上涨,女儿患病,原来约定互不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已很难满足子女生活、教育的需要,而王某的经济条件很好,故任某有权要求王某给付女儿抚养费。法院人员对王某多次进行法制教育,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同意给付女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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