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是同事关系,平时在工作中李某就看陈某不顺眼。2010年3月10日,李某的工具箱被盗,便怀疑自己财物是同事陈某所盗,当日下班后17时许,便伙同黄某等人将陈某带至麓林山三宝寺附近,对其进行殴打之后放回。陈某回家后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审理中,李某提出虽被害人陈某的死与其有关,但其没有参与对陈某的伤害,并同时提出对其无力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无视国法,与黄某等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