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结婚生活三年了,因李某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其母出了一个主意,用的大女儿的户口办理结婚登记。王某为早日结婚,同意了岳母的建议。现在王某的妻子生出了孩子,面临要落户口。王某的妻姐听说此事,开始哭闹,母亲未经其允许把户口变成了已婚身份,如今又要变成妈妈的身份,坚决要求恢复其户口的本来面目。王某的岳母又出一主意,让俩女儿的户口互换,但大女儿就是不同意。这下王某不知所措,孩子的户口往谁身上落成了难题。就在大家没了主张的情况下,王某被名义上的妻子告到法庭。妻姐李某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妻姐李某这样做真的有法可依。首先无效婚姻虽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登记又具有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认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