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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3:56


 

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总是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党中央提出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对社会变迁和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司法程序中传统的矛盾解决机制日益暴露出其内在的诸多弊端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意义

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是人类努力解决纠纷的基本规律。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纠纷,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机制,并将纠纷解决纳入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这是有效预防,成功化解,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2. 有利于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社会主体在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时,或基于社会情理和社会规范的考虑,或基于法定权利义务的考虑,或基于情谊维系等考虑,而会选择或双方协商妥协解决,或请权威机关决断等不同的途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体现了纠纷主体对各种解决纠纷方式有不同的偏好,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能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要求。3. 有利于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多元矛盾纠纷决不是仅仅依靠法院一个部门、仅用法律一种手段就能解决的,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充分发挥多元优势,针对各类纠纷的不同特点,相应的部门和组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产生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迟到的正义,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人们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平衡诉讼资源的供求关系,促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

二、社会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一个社会的发展,其内部的矛盾、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有其存在的逻辑。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但不同时期的矛盾有不同的特点,有其产生的特定根源。总的来说,现价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导致行为失控。由仇官、仇富心理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其次,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引发了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数量剧增,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再次,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磨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最后,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和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征兆。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态

1. 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公力救济中的核心是司法救济,即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此外还有行政机制或者准司法机制,包括行政决定、裁决、行政复议等。私力救济,即所谓私了。国家应鼓励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社会救济,指国家容许并提倡的由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提供的一种救济或纠纷解决方式。2.协商、调解和裁决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自己谈判解决纠纷,强调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由第三人主持的纠纷解决,通常可分为两类,即调解和裁决。调解机构的性质也是多样化的,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3.地方或区域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地区间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千差万别,在司法资源配置和纠纷解决需求方面的差异非常明显。应允许和鼓励各地创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1. “诉讼爆炸”之。诉讼发展高潮已经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法院案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2. 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这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作实务存在的很多困境。各方参与、共同构建的意识不强以及民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度不高等。

五、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

(二)积极推动立法

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

(三)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的综治、信访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级,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四)高度重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大力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被誉为东方经验。它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要高度重视调解的作用,改进调解方式,不断完善调解制度。要以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工作的主线,强化行政调解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传统资源,认真梳理我国调解制度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

(五)高度重视解决纠纷机制的互动与互补

要整合资源,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建立以诉讼解决纠纷和非诉讼讼解决纠纷并重,以民间调解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以司法解决纠纷为最后一道防线,多种解决纠纷方式并存,诉讼和非诉讼讼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的系统,努力寻求协商、调解、仲裁、裁判等方式相互衔接的解决纠纷机制。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互相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行调解先行、司法为末,中贯行政、仲裁的运作系统,下级要避免矛盾上交。

(六)高度重视解决纠纷人员的素质提高

解决纠纷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公正、规范、文明、廉洁、高效的理念,懂法律、知政策、晓民意。要在人员的选任方面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心理掌控和驾驭解决纠纷的能力、技巧方面进行必要的训练。

1.建议我国高校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增设诉讼以外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教学内容。目前,高校在仲裁、调解方面的教学内容较少,而且,教学内容主要是理论知识的介绍,缺乏实践性、操作性的经验、技能方面的训练,教学与实践脱节。学生在上学期间就到法院或仲裁、调解组织实习或当义工,运用学到的知识技巧进行调解,积累经验。这一方面提高了院校学生的就业能力,一方面又为争议解决机构提供了人才支持。希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能够有这方面的前瞻性考虑,通过引进、合作方式,尽快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2.动员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协会、高等院校、行业学会,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

3.加强与国外调解机构或培训机构的合作,引进调解知识、经验和技术。

(七)加强宣传

努力营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行环境。应当通过媒体导向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社区巡回宣讲等各种形式,积极引导民众形成理性的纠纷解决理念。要从节约社会资源,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各种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鼓励和引导纠纷当事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和合理运用,多采用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等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增加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及和谐度,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升级,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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