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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名义结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15-06-01 10:22:16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于20038月购买一辆货车,雇佣刘某为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20065月双方雇佣关系解除。2005925日,杨某到刘某家,要求对雇佣期间杨某委托刘某从客户处带回的运费进行结算。当时刘某在外打工,只有张某在家。双方经过结算,认为刘某共欠杨某10000元。张某请邻居周某代写一张欠条:“今欠杨某人民币壹万元整。”欠款人由张某签署刘某名字,周某以见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杨某当时承诺:刘某回来如有证据能推翻此欠条,照样认可。此后因刘某一直未回,也未付款,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张某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以刘某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因没有得到刘某的追认而无效,对刘某不产生约束力,未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不承担此行为的责任。故杨某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虽然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但因不符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故杨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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