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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两种理解 孰是孰非

发布时间:2016-03-18 10:09:41


 

刘某与被告赵某系邻居并在同一公司上班,刘某在某小区有一套从单位集资购得的房屋,并领取了房产所有权证。

    2001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收到赵某支付的五万元后将某小区的房屋交付赵某,从交付之日起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煤气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由赵某负责。”签约后赵某一次性付刘某五万元,刘某将房屋的房产证交于赵某。赵某一直居住至今。对此协议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各持一词。刘某认为此协议是租赁合同。房屋是从单位购买的公房,一直对外出租,2001年此房原租赁户搬走后,赵某要求长期承租该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租赁协议,因是朋友故在协议中未明确租赁期限。现在赵某擅自将该房屋租与他人,因此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立即腾出租赁房屋。

    赵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非租赁合同,且署名为赵某的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起诉。

  经审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从文字的表述上无法确定该房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签约后赵某一次性支付刘某五万元,这一事实结合赵某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签约后产权证原件由赵某持有并办理产权手续。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双方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合同关系。刘某诉称五万元系“房租”不能成立。

    刘某出售争议房时未征得共有人(单位)的同意,后经法院向共有人调查,共有人对其擅自处分行为也不予以追认,故刘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双方签约时均系邻居且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在交易时对争议房的产权情况应视为是明知的,赵某庭审中也未提供其善意取得该房屋的证据,双方对造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刘某要求赵某腾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刘某应当返还赵某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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