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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退婚 彩礼照样返还

发布时间:2015-05-25 10:09:41


 

原告(南方)2008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女方)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26日经介绍人之手,被告收取原告见面礼等2000元。2009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介绍人之手,被告收取原告礼金、手饰、衣物等共计25000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原告与被告已分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7000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相处的还可以,有一定的感情,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感情,故不同意分手,我也并没有过错。我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9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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