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宋氏三姐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商服用房,约定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并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公正,但该房屋所有权证上只写了大姐的名字。2009年12月,大姐未与两个妹妹协商便将房屋以60万元卖与王某。两个妹妹得知此事后认为大姐未经共有人同意将房屋卖与他人违法,故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后依法驳回两妹妹的请求。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宋氏姐妹虽然签订协议约定该房的产权各占三分之一,但三人未都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共有权登记。现因该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大姐的名下,因此大姐为该房的合法所有人。三人之间的约定只发生债权效力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就是说,大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需征得两妹妹的同意,合同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