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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请求应支持,违法乱纪要惩治

发布时间:2016-05-09 10:12:27


 

张某因怀疑李某生活作风不端经常与之吵架,最终导致李某诉至法院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所生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后张某得知李某再婚心生妒恨,加上子女年满18周岁尚未高中毕业,便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增加抚养费200元。法院查明李某月平均工资1000元,在李某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张某亦有不菲的固定收入且其子女每月生活、学习所需费用不超过600元的情况下,判决李某每月仍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子女高中毕业时止。张某对判决不满,放言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并到法院无理取闹、辱骂法官、冲击法庭,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司法工作。张某因此被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本案张某与李某虽然协议李某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抚养费至子女高中毕业时止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李某的子女每月生活和学习的费用支出不超过600元,且张某亦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和能力,故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既充分考虑了其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实际需要也合乎法律有关规定。张某侮辱、诽谤审判人员、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法院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司法拘留体现了严肃执法的权威和打击不法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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