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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一究竟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0-12-19 22:46:44


张大与王小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20033月,张大夫妇到北京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张大的父母于2007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张大、王小死亡。人民法院于200710月依法作出判决。张大夫妇的儿子张一(年满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2007年,张一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张一,决定送养张一。2009年底,张一的祖父母与收养人朱某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2010年初,张大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张大以送养人不合格、张一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朱某夫妇与张一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本院经法院审理,已多次开庭。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否正当,首先法院认为,张一符合被收养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张一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张一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另外张一的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收养法》第5条规定,本案中,张大夫妇在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张一的祖父母即成为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张一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张一。他们符合送养人条件。

    那么,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有效呢。本案中,既然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都符合法定条件,所以收养关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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