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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睦转移房产 法院审理确认无效

发布时间:2015-06-01 10:12:27


 

王某与郭某素日夫妻感情不睦,有一共同房产登记于王某名下,王某为了避免离婚引发财产分割,便私下将该房产出卖于其弟王小某,时隔半载,郭某得知此事,便具状于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王小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王某名下。

庭审中,郭某诉称因夫妻关系不和,她是在时隔半载后才获悉共有房产被转让。郭某认为王某瞒着她,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弟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妻子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权利。法庭上王某辩称,涉案屋是当年王某要结婚,父母用毕生积蓄购买的,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向亲友借款,曾在买房前就言明该房款只能是借给王某的,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故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弟弟也为善意取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某与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其中一人所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王某与妻子郭某共有财产。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意思表示。现王某在未征得郭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售给其弟弟,违反了法律规定。王小某在本案中,也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首先,其明知其兄已婚,涉买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没有征得郭某同意的情况下买受,显见不为善意;其次,不符合善意取得中的对价要件,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受房屋,买卖价值不对等。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王某与王小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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