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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担责

发布时间:2015-06-01 10:12:27


 

2006120日晚正下着雪,马可和几个朋友在陈某开的火锅店就餐,用餐期间,马可去卫生间,当走到卫生间转弯的台阶处时,因地面光滑突然摔倒在台阶下,当时马可感觉右小腿疼痛难忍,不能站立,便让店里的工作人员去喊一起吃饭的朋友,并叫来了店主陈某,同时拨打了医院的电话,陈某和一起就餐的朋友将马可送往医院检查,其结果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马可随即住院治疗,医疗费用6075.74元,之后又到医院检查及购药花费2602.9元,马可住院治疗期间,陈某共计支付给马可2950元现金。马可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2007325日,经司法鉴定:马可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可作为消费者在被告陈某经营的火锅店内用餐时滑倒致伤属实,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有一定的瑕疵,是导致原告滑倒摔伤的原因之一,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雨、雪天地板光滑可能摔倒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是导致滑倒摔伤的又一原因,应减轻被告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为:医疗费8678.64元、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983.25元,被告陈某承担60%的责任,即29389.95元。原告马可承担40%的责任,即19593.3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和原告的损伤程度,被告应赔偿原告7000元的精神抚慰金。遂判决:被告陈某待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可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938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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