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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索债 法院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

发布时间:2015-05-25 10:09:41


 

家住鹤岗市南山区的老年妇女秦红,数年前与再婚丈夫张原诉讼离婚时,法院判令张原需支付她钱款87450元。由于张原做生意亏损,执行中法院裁定上述债务只能按月给付600元。岂料,在偿还过程中,张原突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尚有拖欠款71250元未作偿还。秦红获悉交通肇事方按照赔偿调解协议,向张原俩儿子支付总款项37.42万余元各类赔偿后,把张原的儿子晓青、晓汉告上法院,要求晓青、晓汉从所获赔偿款中,承担张原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那么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晓青、晓汉的财产,不应作为张原的遗产。秦红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张原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而“物损费”是致害人对死者生前财物损坏进行的赔偿,该笔款项应视为死者的遗产,遂作出了以下判决:1、对秦红之诉不予支持。2、判决晓青、晓汉向秦红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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