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上午,张某应安某的邀请,帮王民、陈某、王立搬运装修材料,随后张某、王民、安某、王坚以及陈某来到大众机械厂宿舍王立家中,由王民将王立的家门打开,采取从三楼直接从窗口扔至楼下的方法搬运装修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在楼下的张某确认楼上不再扔东西后,在收拾东西过程中被安某和王坚从楼上扔下的木箱砸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22天,经医院诊断为“颈6-胸3棘突骨折,颈髓损伤,枕部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共计支付医疗费36512.18元,其中王民支付医疗费15242.18元,安某支付医疗费6620元,王坚支付医疗费14650元。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被告安某、王坚系帮工人,被告王民、第三人王立、陈某系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被告安某、王坚致使原告张某受伤,被帮工人王民、第三人陈某、王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某、王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从楼上扔木箱子带有一定的危险性,然而两被告在未能确认楼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装修材料扔至楼下将原告张某砸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帮工人王民、王立、陈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