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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变租房用途 损失后果自行承担

发布时间:2016-04-14 10:04:38


 

20104月,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租住被告所有的某小区1号楼301室,租期为一年,月租金为500元,租期自201051日至次年430日,原告并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元,在租赁期间如租期未满,原告如要提前解除合同,所交押金不予退还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及保证金计币6500元给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接管该房后,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后在同年的8月原告将装运的鞭炮拟存放至租用的房屋内,遭到小区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而未果,但该房屋至今仍由原告占用。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解决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租金及押金计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义务,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租赁被告住宅房,并非是被告提供符合存放鞭炮要求的仓库给原告使用,若存放鞭炮,应采取防止易燃物品易燃事故发生的措施,但其并没有相关措施,责任在自己,其损失与被告无关,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就此案提醒租房的当事人,在租赁房屋时,必须选择与租房用途相符合的房屋,并在租赁合同中写明租房用途。否则出现问题,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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