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漆厂于2009年10月将其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同年12月,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油漆厂的熬油漆锅由地仪表失灵,炉温迅速上升,将有爆炸起为危险。在这种紧急情况之下,油漆厂为了防止油漆爆炸,立即向锅内投入冷却剂降温,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但锅内的半成品却报废了,为此,油漆厂损失了8000元,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并非火灾所致,故不愿赔偿。为此油漆厂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那么该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否赔偿呢。经法院多次开庭,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油漆厂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依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本案中,油漆厂对于熬油漆锅即将爆炸起火的危险,及时、合理地投入了冷却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因此,依据该条第2款“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本案中油漆厂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计8000元,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该损失并非火灾所致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