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被告人刘某说服其刚满16周岁的弟弟刘某某盗窃。某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携带起子、钳子窜至某村民赵某家,二人合力扳弯赵家的厨房窗户钢钎,由弟弟爬窗入室将厨房门打开后,二被告人共盗取现金1750元,一块价值500元手表和一台价值2500元的电视机。案发后被盗手表、电视机及现金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及其弟弟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入室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不满十八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且当庭表示真诚悔过,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5个月20天,处罚金1000元。
南山法院 董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