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员瞭望不够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
20014年8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与乘车者张某由市区往四号收费站方向行驶,至五号水库道口左转弯时,由于瞭望不够,与由伊春向鹤岗市方向行驶,姜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单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南山法院依法对单某进行审判,考虑到邢某积极赔付了被害人家属,依法判决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单某不仅要自己承担车辆的损失,而且还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切莫粗心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