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债权纠纷案件。经过法庭审理了解到,2007年5月20日,张某向朋友高某借款2万元用于做生意,高某担心张某不是做生意的料,到时还不上钱,就要求张某找个保人。张某便找到朋友谢某,请求其作担保人,谢某碍于朋友情面,就在张某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字。该笔借款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找张某要求还款,张某都以生意没有赚到钱为由拒绝还款,但是双方清算了借款到期时的利息,将利息计入本金,张某又重新为高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在高某的要求下,张某又找到谢某,请求为其担保。谢某本不想签这个字,但在张某的请求下,又拿起笔签了字,做了保人。新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却不见了踪影。高某无奈,将债务人张某及担保人谢某起诉到法院。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债务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在这笔债务及利息只好由担保人谢某承担。因此在法庭将法律关系讲明的情况下,并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原告高某放弃了利息,与谢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谢某然后自行通过正当途径追回欠款。但从谢某无奈的脸上不难看出,几万元对做小生意的谢某来说也不是小数目 。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易以自己名义替他人担保,若不可避免则一定要审慎,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或义气出面担保,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