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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05-04 08:59:58


 

王某有一字画,该字画是由王某、李某、赵某以4万元价格共同购买的,三人决定该字画由王某保管,并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卖。后来王某的邻居迟某见到该字画大为欣赏,表示愿意出高价购买,于是王某便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迟某,随后将卖画的情况告诉了李某与赵某,他们觉得字画卖的价钱还可以,便要求分得卖画所得,王某随后将钱分给李某、赵某各2万元。

法官评理:王某与迟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其行为已经得到李某与赵某的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王某无权出卖该字画,王某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字画出卖,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的行为。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主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李某、赵某要求分得卖画款额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王某越权行为的一种追认,故王某与迟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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