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我开庭审理了起离婚案件,经过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居住在南方小镇,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告李某,在相互网聊三天后被告李某便要求与原告见面,并以死相威胁,原告王某便将住址告知李某。双方见面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后补办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共同生活以后被告李某不但没有固定工作还经常酗酒,酒后多次无故殴打原告王某。2010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李某与其同事一起唱歌时,因王某与其同事跳舞而引起李某的不快,当时便对王某大打出手,后经大家劝阻,李某方才罢手,后李某将王某拽回家中将其锁在屋中,阻止其与外界接触。三天后王某侍机逃脱,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家庭暴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否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除了被打伤时几张照片,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原告主动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由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就家庭暴力问题举证很难,因为除了家庭成员其他人很难知道内情,而且家庭暴力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受害人在离婚前不会将遭受暴力的情况向外界公布,因此要取得婚姻关系以外的与当事人双方又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知情人的证言很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由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线索,在有证据线索的前提下只要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查证,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加大婚姻案件损害赔偿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