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致使他人怀孕妻子不能索要精神赔偿
作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韩强 发布时间:2010-12-19 22:41:11
常某(男)与姜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12月,常某认识了楚某,与其偶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致楚某怀孕,姜某得知后,异常愤怒,于2007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常某致楚某怀孕一事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本案中,常某认识楚某,与其偶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致楚某怀孕,由此可见,两人的关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尚未达到同居的程度,致使他人怀孕显然不是法定理由,姜某的起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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