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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评 析

发布时间:2015-05-04 08:59:58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紧邻相接,并合同一堵山墙。19988月,原告张某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房基地上翻建三层楼房一幢,施工时张某留出与钱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后完工,被告王某没有异议。199811月份,被告王某也申请翻建三层楼房。原告张某得知后告诉王某,自己的房屋落成尚不到一个月,房屋还未定型,如果王某现在就施工必将损坏新落成的房屋,要求被告王某稍停一段时间,待自己房屋固定型后再开工。被告王某不肯,仍要立即开工,但表示如对房屋有损坏,愿负赔偿和修理之责。19992月,被告王某折除旧屋,原地施工兴建三层楼房。由于两家房屋相比邻,原告张某家的新房地坪出裂缝,六窗歪斜不能开启,原告张某即告知被告王某并要求个理房屋及赔偿损失。王某强调在自己宅基地上施工,与原告无关,两家发生纠纷。张某为修理房屋共花去修理费1200元。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修理费1200元。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张某的楼房出现损坏,确系被告王某在张某家房屋未干固的情况下紧邻施工建房所致。

试问:被告王某是否应对原告张某房屋的损坏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队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王某拒绝让其暂缓建房的合理要求,不履行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造成原告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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