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应受理
作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韩强 发布时间:2010-12-19 22:40:22
徐某三年前老伴因重病去世,2006年9月,经人介绍徐某与王姓的离异女子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经近一年时间的同居,徐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但遭到王某的反对,因王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徐某遂到法院起诉。本案中由于徐某和王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徐某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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