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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判决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5-05-18 10:04:38


 

2009年4月份,我们民一庭的一名审判员交给我一份判决让我审核。我看了后,却迟迟没有下笔签上同意二字。因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判决理由部分如果和以往判决一样,不作出重大改变,是不能触动当事人双方的心灵,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仍无法化解。

这起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孔凡玲与张健于2007年经本院调解离婚,孩子张承志才2周岁,孔凡玲放弃了抚养权,由张健抚养。离婚后孔凡玲找到了工作,便反悔把孩子让男方抚养,便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经二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半年后又再次提起了本案之诉。在经长达近半年的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在案件审理期间,我们对这起案件倾注了很多精力但收效小。在孩子的探视上,经常为接送孩子及孩子的一时的头痛脑热互相指责、谩骂,甚至在春节还闹到法院。男方坚决不放弃抚养权,女方不取得抚养权便誓不摆休。无论抚养权判给哪一方,案件都要上诉。

我将判决初稿返给主审人,要求她将判决理由部分要作全部改动,要达到能在心灵深处触动当事人。但主审人多次改动,我仍不满意。最后,我亲自书写了这份判决的理由部分。全文如下:

本院认为,父母离异,对孩子来讲是不幸的。但对本案的小承志来讲,他却是幸运的。他虽然在襁褓中离开了妈妈,但妈妈对她当初放弃抚养权的懊悔,使小承志在享受父亲和爷爷、奶奶的呵护的同时,又感受到了来自妈妈和姥爷、姥姥的关爱,使他得到了一个完整的爱。但是小承志在享受着这完整爱的同时,他并不是快乐的,因为父亲的一家与母亲的一家为完全拥有他在相互伤害着,为他的一时感冒、身体不适、牙痛,抱怨着对方,甚至以此不按约定接送小承志,引来双方到法庭发泄不满,相互指责,甚至谩骂,而完全不体谅孩子此时的感受,不考虑这样做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伤害。孔凡玲、张健,你们当初因爱有了小承志,并给他起了一个意寓深远的名字,因感情出现裂痕而分手。你们不能给小承志一个完整的家,希望你们能尽最大努力给他一个完整的母爱和父爱,而不是如现在为争夺抚养权而伤害对方,让小承志生活在你们的抚养伤残人争夺战中,让他的感情和快乐在你们的争夺战中被撕扯着。小承志是你们双方的,你们对他都有平等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但为确保未成年孩子一个较稳定的生活环境,应确定由一方抚养,但对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在离婚时一元方程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后虽然为争取抚养权而解决了工作问题,但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差不明显,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抚养子女不利于其子的健康成长。故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同时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确定的原告近视时间与方式,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应予继续延续,望双方要信守。

这份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再未发生任何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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