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与第一任妻子李芬在1987年离婚,婚生女孩张月由李芬抚养,后张在1988年与第二任妻子孙丽结婚,孙丽带一两岁女孩王红与张共同生活,后张与孙在2009年离婚。2010年,张因心脏病猝死,留下5万元存款和一 处房产,李芬、孙丽、张月、王红均要求继承张的遗产。经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李芬、孙丽已与张军离婚,已没有法律上继承张军遗产的关系。而张月作为张军的亲生女儿,虽未与张军共同生活,但仍是张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红虽不是张军的亲生子女,但自幼与张军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一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也应作为张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案只有张月和王红可以作为张军的继承人继承张军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