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案件经过如下:孙秀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小波、小强和小红。孙秀因病去逝后,留有12000元钱。而在孙秀生前,小波和他的妻子以买房为由从其处将钱借走。现在孙秀的另一个儿子小强和孙秀的女儿小红向小波提出想要继承其母的遗产,但被小波拒绝。小强和小红觉得小波和他妻子的行为,侵害了自已的合法权益。故将其二人诉之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小波、小强和小红作为孙秀的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孙秀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一款、第十三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继承人孙秀生前的个人存款11020元,由其三名子女各继承3673元。其中被告小波从其掌握的遗产7000元中分得3673元,余款付给原告小红。原告小强从其掌握的4020元中分得3673元后,余款347元付给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