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一时冲动 获刑赔钱

发布时间:2015-04-15 11:27:59


 

近日,南山法院审理一起轻伤害案件,因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4月,被告人驾驶公交大客车运营时,与乘客张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停车后两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用铁棒将张某头部、肩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外伤致右肩关节脱位,为轻伤。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常某3万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