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主张享受工亡待遇报销,无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
被告张某丈夫陈某于2003年9月工亡,单位除给付赔偿金以外,分给张某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2005年至2008年,被告张某没有缴纳此房的供热费,共计人民币3978元。庭审中,被告张某对拖欠供热费没有异议,但不同意交费,提出本人是工亡家属,应该享受报销取暖费的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拖欠供热费的事实存在,其虽为工亡家属,但无免交供热费的法律依据,故其不同意交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向物业公司缴纳供热费3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