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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车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5-04-01 10:29:05


 

20082月,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驾驶一重型货车,将驾摩托车行驶的李某两兄弟撞倒,李兄当场身亡,李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醉酒驾车中心实线越线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氏两兄弟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及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驾驶的车辆于200712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醉酒驾车不属于垫付和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除其已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宋某驾驶的货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宋某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宋某以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虽然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系宋某醉酒驾车造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及垫付责任,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未将司机醉酒肇事列为免责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神,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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