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辉上小学六年级,一天放学后,在一转盘道东侧被一出租车刮倒,致使左胫骨骨折,住院70天,又在家休养一个月,在家休养阶段,请家教补课家长花去补课费2000元。因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出租车车主初某认为,该车已经交强险,补课费20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小辉是小学生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所在学校老师应无偿为小辉补课,其个人不应给他支付任何费用。所以导致小辉父亲将初某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其应承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补课费用系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补课费2000元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小辉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原告小辉受伤是由于被初某出租车车刮倒所致,因此对于小辉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初某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向小辉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初某负全部责任,则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补课费用,因考虑到原告是小学生,事故发生在其就读期间,由于其受伤无法正常到校学习,聘请家庭教师为其补课产生的费用2000元,属于合理支出,应由被告初某赔偿;关于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总计6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