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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应该向谁讨

发布时间:2015-02-27 09:54:51


 

20084月,A公司向B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20台机电设备,至20091月,A公司尚欠B公司20万元货款未付清。此时,A公司经营混乱,连续亏损,A公司于同年21日,股东大会遂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28日把本公司解散的消息通知了包括B公司在内的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了三次,B公司于2009212日收到了通知,于412日向A公司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两公司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B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20万元货款。那么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呢。

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不必向B公司支付20万元欠款,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应当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于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案中B公司于2009212日收到A公司解散通知,应于312日之前向A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不申报,则可推定债权人放弃债权。所以当B公司于412日向A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时,已丧失了请求权,A公司可以不支付所欠B公司的20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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